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598号 原告:楚爱荣,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民权大街139号。 被告:石亚民,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政府家属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爱荣与被告石亚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爱荣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爱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楚爱荣负担。 审判员 王广潮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梁国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