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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638号 原告郝某某,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秦某某,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秦秋福同居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638号

原告郝某某,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秦某某,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秦秋福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振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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