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638号 原告郝某某,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秦某某,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秦秋福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振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