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09号 原告寇琼,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陈庆帅,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寇琼与被告陈庆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庆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寇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建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琳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