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29号 原告夏善和,男,194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段昆鹏,夏邑县司法局刘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 地址:夏邑县圣源大道中段路北。 负责人程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飞,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善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2015年1月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善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建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