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52号 原告关力丰,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王辉,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关力丰与被告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冰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