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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丙春与杨成蛟、徐新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897号 原告焦丙春,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成蛟,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徐新立,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丙春与被告杨成蛟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897号
原告焦丙春,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成蛟,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徐新立,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丙春与被告杨成蛟、徐新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丙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焦丙春负担。
审判员  牛艳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冯永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