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026号 申请执行人程华,女,1970年2月23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怀胜,任总经理 所在地:开封市东环北路40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平民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10.62万元,现本案已和解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程华与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员 : 徐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志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