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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贤峰与中国银行灵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479号 原告赖贤峰,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景锋,灵宝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银行灵宝支行。 住所地:灵宝市尹溪路西(金城大道18号)。 法定代表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479号
原告赖贤峰,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景锋,灵宝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银行灵宝支行。
住所地:灵宝市尹溪路西(金城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兵,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贤峰与被告中国银行灵宝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贤峰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贤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贤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赖贤峰负担。
审判员  张振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霍磊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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