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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72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 被告许某某,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72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
被告许某某,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红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鲁 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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