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97号 原告梁某某,男,生于1988年4月2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楚聪慧,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生于1987年7月19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