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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97号 原告梁某某,男,生于1988年4月2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楚聪慧,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生于1987年7月19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97号
原告梁某某,男,生于1988年4月2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楚聪慧,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生于1987年7月19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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