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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蒋国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祥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刚,男,生于1990年。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24日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14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庆国,男,生于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祥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刚,男,生于1990年。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24日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14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庆国,男,生于1988年。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24日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14被开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刚、蒋庆国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刚、蒋庆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至20日,被告人王刚蒋庆国驾驶借来的皖***五菱之光面包车到开封县境内黄河大堤两侧公里桩号100+900----110+000和113+000----123+600之间,盗窃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所有的国槐树上的国槐种子296公斤。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国槐种子价值3937元。案发后,种子被追退,取得了开封黄河河务局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刚、蒋庆国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单位的证明,证人证言,被盗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刚、蒋庆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还被害单位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刚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蒋庆国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晓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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