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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72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200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抚养费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72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200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抚养费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2014年5月至11月抚养费现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执行长  贾俊峰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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