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72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200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抚养费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2014年5月至11月抚养费现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执行长 贾俊峰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