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5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32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陈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耿建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