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一初字第47号 原告杨振民,男,1969年3月16日生。 原告黄道远,男,1988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告张巧红,女,45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民、黄道远与被告张巧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民、黄道远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振民、黄道远撤回对被告张巧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随生 审判员 刘瑞敏 审判员 张瑞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卫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