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二初字第173号 原告李凯毅,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庆庆(王庆),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毅与被告王庆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凯毅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凯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凯毅负担。 审 判 长 郭卫锋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人民陪审员 亓广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