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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毅与王庆庆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二初字第173号 原告李凯毅,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庆庆(王庆),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毅与被告王庆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二初字第173号
原告李凯毅,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庆庆(王庆),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毅与被告王庆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凯毅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凯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凯毅负担。
审 判 长  郭卫锋
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
人民陪审员  亓广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昂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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