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00477号 原告王银兰,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承留镇双发新型墙体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孔双法,系该厂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兰与被告济源市承留镇双发新型墙体材料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银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卫 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