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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国峰与被上诉人尚登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峰,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屈长峰,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登金,男,1965年3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峰,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屈长峰,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登金,男,1965年3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国峰与被上诉人尚登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张国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张国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国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国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国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倩
审 判 员  冯明
代理审判员  徐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