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三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峰,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屈长峰,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登金,男,1965年3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国峰与被上诉人尚登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张国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张国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国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国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国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倩 审 判 员 冯明 代理审判员 徐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