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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住柘城县。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2月8日经柘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住柘城县。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2月8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4)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明、杨建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使用自己的小米手机将印有法轮功反动宣传口号的5元面值的人民币拍摄成照片,并通过手机用自己的QQ号(号码为:149848072)在互联网上将该照片发布到柘城QQ群(群号:12477487)。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小峰证言,物证照片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印有法轮功反动宣传口号的人民币,将其拍成照片,利用自己的QQ号,故意在互联网上发布,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献科
审判员  皇永超
审判员  白 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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