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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霞与李志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柘法执字第290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霞,女。 被执行人李志华,男。 王春霞与李志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2014)柘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志华发出执行通知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柘法执字第290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霞,女。
被执行人李志华,男。
王春霞与李志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2014)柘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志华于2014年9月12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志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志华在胜利街西侧有房地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志华在胜利街西侧所有的房地产一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春燕
审判员  董 晓
审判员  王殿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单学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