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柘法执字第290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霞,女。 被执行人李志华,男。 王春霞与李志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2014)柘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志华于2014年9月12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志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志华在胜利街西侧有房地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志华在胜利街西侧所有的房地产一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春燕 审判员 董 晓 审判员 王殿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单学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