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虎山水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王友安,任处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仿,男,生于1967年5月4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艳丽,女,生于1965年5月3日,汉族。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月亭,生于1974年11月1日,汉族。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永淼,唐河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唐河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秦建生,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河县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贾明和,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浩,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唐河县马振抚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郝君坡,任乡长。 委托代理人石秋慧,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河县虎山水库管理处与被上诉人周建仿、贺艳丽、原审被告唐河县水利局、唐河县旅游局、唐河县马振抚乡人民政府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唐民一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唐河县虎山水库管理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河县虎山水库管理处及原审被告唐河县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玉平,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月亭、郭永淼,原审被告唐河县旅游局的委托代理人杨浩,原审被告唐河县马振抚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石秋慧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0元,退还上诉人唐河县虎山水库管理处。 审判长 许金坡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李 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