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37号 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汉林、刘世娟,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郑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姚 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