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37号 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汉林、刘世娟,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郑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37号
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汉林、刘世娟,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郑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姚 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