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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一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佳贞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判 决 书 (2014)方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张某,女,2001年4月8日生。 申请人张某,男,2004年9月26日生。 法定监护人张炳运,男,1952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张某、张某祖父。 申请人张某、张某要求宣告王佳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张某,女,2001年4月8日生。

申请人张某,男,2004年9月26日生。

法定监护人张炳运,男,1952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张某、张某祖父。

申请人张某、张某要求宣告王佳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张某于2014年11月6日,以其父亲张磊因车祸去世后,母亲王佳贞精神失常于2006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王佳贞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王佳贞,女,1972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原住方城县赵河镇中封街村中封2号,系申请人张某、张某之母,于2006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27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佳贞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王佳贞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张某、张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王佳贞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佳贞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亚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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