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098号 罪犯尹甲景,男,1985年5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涧刑公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尹甲景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于2012年8月22日送三门峡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1、2009年12月,尹甲景租用张春晓的桑塔纳轿车,后谎称该车是自己的车,在李红标的担保下,用该车作抵押,从河南金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3万元,后把该车开走后逃匿,没有偿还款项。2、2009年12月份,尹甲景以能帮他人办理20万元、30万元信用卡为名,骗取王建强、李战功办卡费用3.3万元。3、2010年尹甲景持办好的李战功信用卡恶意刷卡透支,该卡截止2011年12月24日,欠款总额为13715.79元,其中本金9568.81元,利息及滞纳金4146.98元。尹甲景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罪犯尹甲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行政记功奖励1次,行政奖励连续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虽然罪犯尹甲景自入狱以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受到行政记功奖励1次,行政奖励连续表扬3次,但其附加刑罚金未履行,综合考虑罪犯尹甲景的犯罪情节、原判情况、改造表现以及执行刑期、罚金履行情况,不能认定其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甲景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