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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穗梅诉被告刘敏、轩洪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35号 原告张穗梅,女,回族,1957年4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榆柳街18号。 被告刘敏,女,汉族,1961年3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顺河街3号中单元3楼西户。 被告轩洪照,男,汉族,1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35号
原告张穗梅,女,回族,1957年4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榆柳街18号。
被告刘敏,女,汉族,1961年3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顺河街3号中单元3楼西户。
被告轩洪照,男,汉族,1962年3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敏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穗梅诉被告刘敏、轩洪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穗梅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穗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穗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张穗梅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文
审 判 员  宋永昌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