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35号 原告张穗梅,女,回族,1957年4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榆柳街18号。 被告刘敏,女,汉族,1961年3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顺河街3号中单元3楼西户。 被告轩洪照,男,汉族,1962年3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敏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穗梅诉被告刘敏、轩洪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穗梅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穗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穗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张穗梅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文 审 判 员 宋永昌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