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3198-2号 原告胡俊峰,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永锋,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爽爽,男,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靳万保,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峰诉被告侯爽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侯爽爽于答辩期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属于商品房买卖不动产纠纷,诉争房产座落于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10号院18号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所涉及的房屋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10号院18号楼21层84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侯爽爽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燕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