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19号 罪犯郑思强,男,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8日作出(2007)豫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思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郑思强服判,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7)豫刑一终字第136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6月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8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刑执字第00612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11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刑执字第1276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郑思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郑思强因怀疑本村村民王保亮与其妻路秀华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便携带菜刀到王保亮家欲杀害王保亮,因王保亮不在家中,被告人郑思强又到王保亮之父王运田家,用菜刀将王运田砍致轻伤(重型),将王运田之妻王德英砍死。被告人郑思强作案后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该犯系精神残疾罪犯。 罪犯郑思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2次,受到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郑思强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思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思强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