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27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轩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刘进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文巧荣,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尉氏县银雪棉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 法定代表人马跃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要更勤,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尉氏县。 上诉人开封市轩泰制衣有限公司、文巧荣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一审被告要更勤不是与案件有实质争议的当事人,不应以其确定案件管辖。一审被告开封市轩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案应由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