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30号 罪犯岳永庆,男,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汴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永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07年5月19日起2022年5月18日止。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0年6月13日经本院(2010)汴刑执字第1096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1117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岳永庆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岳永庆2007年5月19日,在开封市一建筑工地,与工友翟双领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厮打中该犯持铁锨击打翟头部,致翟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岳永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监狱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虽然年老,但能够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受到表扬3次,记功1次。系老年犯。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岳永庆减刑,却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年、残疾、患病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永庆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永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