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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留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73号 罪犯朱留建,男,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管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留建犯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73号
罪犯朱留建,男,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管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留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5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该犯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2月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8年9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1年9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朱留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21日19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在郑州市将被害人侯晓英的提包抢走,内有现金、手机等物。2005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该犯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在郑州市商城路将被害人江某劫持、绑架至郑州市其租房处,将其轮奸,6月19日将人质释放,并向江某索要人民币3000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朱留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留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留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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