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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方正小标宋简体新宋体宋体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玉广,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7月19日被开封市南关区(现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方正小标宋简体新宋体宋体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玉广,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7月19日被开封市南关区(现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1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金检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广、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广、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14时左右,被告人赵玉广和张某某经预谋后,骑自行车到开封市长途汽车站,由被告人张某某在车站门口负责望风,被告人赵玉广进入车站内的一辆由开封市开往柘城的长途汽车上,将失主皇某某放在车内行李架上的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盗走。被告人张某某骑车带着赵某某离开车站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查时,二被告人即主动供述了其盗窃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320元。被盗笔记本电脑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皇某某的陈述,被盗笔记本电脑的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抓获证明,结案报告,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及表现证明、前科证明,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广、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后,主动交代了以上盗窃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玉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赵玉广刑期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张楠刑期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金龙
人民陪审员  郑应春
人民陪审员  刘凤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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