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宋德信诉杨小根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367号 原告:宋德信,男,汉族,1962年3月1日出生。 被告:杨小根,男,汉族,1960年2月2日出生。 原告宋德信诉被告杨小根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367号

原告:宋德信,男,汉族,1962年3月1日出生。

被告:杨小根,男,汉族,1960年2月2日出生。

原告宋德信诉被告杨小根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德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小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德信诉称:2012年4月,被告在搞建筑,是包工头,被告叫我找了12个小工在被告建筑工地干模板工。竣工后经结算工资是13597元,被告写下欠条,承诺活交工一个月内清工资,现在建筑工程交工已二年多,我多次找被告催讨民工工资,被告均已种种理由推脱不给。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工资1359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小根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杨小根在承包了建筑工程,原告宋德信在该工地从事模板、木工工作。2012年4月6日,被告杨小根向原告出具手续,载明“宋德信模板余工资壹万叁仟伍佰玖拾柒圆(13597.00元)。杨小根2012年4月6号。”庭审中,原告认可之后被告分两次曾向原告支付过5000元、2500元,共计7500元,剩余6097元尚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宋德信向被告杨小根提供劳务,被告杨小根向原告出具手续,证明被告欠原告的工资款事实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杨小根应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劳动报酬60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杨小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宋德信支付款609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杨小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雯

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

人民陪审员  刘耐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