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408号 原告赵庆,男,1986年4月1日生。 被告陈晓芳,女,1985年5月7日生。 原告赵庆诉被告陈晓芳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赵庆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陈晓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赵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 兴 审判员 郝耀华 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马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