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轵城镇绮里村第七居民组。 代表人胡德文,组长。 上诉人赵文军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轵城镇绮里村第七居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2)济民一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8日向上诉人赵文军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上诉人赵文军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赵文军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该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赵文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