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52号 原告王建力,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怀振,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源,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力诉被告李怀振、李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吴小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