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681号 原告王喜焕,男,1944年5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伟东,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小国,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军营,男,成年,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王喜焕诉被告刘小国、李军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小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