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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雪泽盗窃、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睢少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雪泽,男,1996年4月22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2月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2月11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睢少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雪泽,男,1996年4月22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2月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2月11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睢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黄雪泽犯抢劫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对被告人黄雪泽取保候审。睢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将该案发回重审。2014年9月5日经睢县人民法院决定对黄雪泽逮捕,当时在逃。因涉嫌盗窃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2月15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睢县公安局执行睢县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将黄雪泽逮捕。因抢劫犯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4)第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雪泽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梦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雪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夜,被告人黄雪泽伙同冯某某(另案处理)窜至睢县县城大众网吧内盗窃电脑四台。2014年8月2日、2014年8月4日,冯某某分两次销售给涧岗乡华硕电脑店老板孙某某电脑六台,得赃款3000元。经鉴定该六台电脑共价值5420元。现被盗窃的六台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黄雪泽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雪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冯某某、吴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物证——被盗电脑(照片)、被告人黄雪泽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雪泽伙同他人共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雪泽系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黄雪泽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雪泽在本判决之前,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应当适用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黄雪泽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雪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其中已缴纳10000元,下余5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阮传超
审判员  张凤礼
审判员  乔家习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