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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庆与蔡雪艳、侯建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05号 原告王国庆,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黄振,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蔡雪艳,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侯建国,男,1967年6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05号
原告王国庆,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黄振,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蔡雪艳,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侯建国,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国庆与被告蔡雪艳、侯建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庆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雪艳、侯建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蔡雪艳、侯建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庆撤回对被告蔡雪艳、侯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庆负担。
审 判 长  郭登科
审 判 员  李月华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