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05号 原告王国庆,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黄振,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蔡雪艳,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侯建国,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国庆与被告蔡雪艳、侯建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庆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雪艳、侯建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蔡雪艳、侯建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庆撤回对被告蔡雪艳、侯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庆负担。 审 判 长 郭登科 审 判 员 李月华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