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618号 原告杨相礼,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联系电话13673845536。 委托代理人李幸福,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剑(又名李战礼),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思林、支灵芝(实习),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相礼与被告李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相礼撤回对被告李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杨相礼负担。 审判员 付德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