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1977号 原告李胜杰,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红光、孔凡高(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被告吕红旗,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原告李胜杰与被告吕红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胜杰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红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胜杰申请撤回对被告吕红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胜杰撤回对被告吕红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胜杰负担。 审 判 长 郭登科 审 判 员 陈登魁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