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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真与黄文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120号 原告刘素真,女,194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川、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清科(黄文化),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亚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120号
原告刘素真,女,194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川、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清科(黄文化),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亚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素真与被告黄文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5日、2014年12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素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文化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素真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文化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素真撤回对被告黄文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素真负担。
审 判 长  付德运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