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120号 原告刘素真,女,194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川、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清科(黄文化),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亚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素真与被告黄文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5日、2014年12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素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文化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素真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文化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素真撤回对被告黄文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素真负担。 审 判 长 付德运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