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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西旺与邵明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70号 原告季西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韩道口镇。 委托代理人韩杰、丁海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邵明金,男,195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70号
原告季西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韩道口镇。
委托代理人韩杰、丁海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邵明金,男,195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火店乡。
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关于原告季西旺与被告邵明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明金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西旺撤回对被告邵明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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