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70号 原告季西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韩道口镇。 委托代理人韩杰、丁海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邵明金,男,195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火店乡。 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关于原告季西旺与被告邵明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明金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西旺撤回对被告邵明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