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小字第00002号 原告郭长明,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桑固乡。 被告张银玲,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韩道口镇。 原告郭长明与被告张银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长明撤回对被告张银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长明负担。 审判员 杨雷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