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夏执字第38-1号 申请执行人邵素芹,女,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城关镇永安街25号附1号。 被执行人袁学清,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城关镇孔祖大道中段康宾小区5单元7号。 被执行人张留奇,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城关镇梁园村0号。 被执行人袁学刚,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刘店乡何庄村袁阁39号。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袁学清、张留奇、袁学刚返还邵素芹水泥款154900元,承担诉讼费用3400元。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张留奇在银行有存款20556.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张留奇在银行存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谭 清 审判员 孙延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