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56号 原告郭文英。 委托代理人王玉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侯桂芝。 被告祝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英诉被告侯桂芝、祝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文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红卫 审判员 金 梅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莎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