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68号 原告班念良。 委托代理人董恒西,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魏新建。 委托代理人文广东,夏邑县司法局车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班念良诉被告魏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班念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红卫 审判员 金 梅 审判员 李 凌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欧阳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