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02840号 原告刘晶早,女,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委托代理人李新献(特别授权),夏邑县司法局会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彦领,男,62岁,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周中华,男,30岁,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晶早与被告周彦领、周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晶早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晶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刘晶早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金景利 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乔战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