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02849号 原告许秋奎,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梁冲(特别授权),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永军,男,1966年8月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苏召君,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秋奎与被告苏永军、苏召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秋奎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秋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秋奎负担。 审判员 金景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乔战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