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30号 原告刘洪侠,男,1933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乾坤,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大桥,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杨向东(又名杨同立),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郑钦,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侠与被告杨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侠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洪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沙 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