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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群、罗殿荣宣告姚楠失踪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民特字第03号 申请人:李秀群,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11日。 申请人:罗殿荣,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15日。 申请人李秀群、罗殿荣要求宣告其儿媳姚楠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4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民特字第03号
申请人:李秀群,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11日。
申请人:罗殿荣,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15日。
申请人李秀群、罗殿荣要求宣告其儿媳姚楠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1月3日,申请人李秀群、罗殿荣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儿媳姚楠于2012年10月23日离家出走,出走时患有精神病,神志不清,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现向法院申请宣告姚楠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姚楠,女,汉族,生于1990年3月12日,系申请人李秀群、罗殿荣之儿媳,与申请人之子李朋原属夫妻关系,申请人之子李朋于2012年6月份死亡。2012年10月姚楠在生育第三胎孩子后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至今下落不明。李朋与姚楠之子李子豪生于2009年2月21日,李旭生于2011年4月30日,李艺生于2012年10月10日,现由申请人李秀群、罗殿荣照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于2014年11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姚楠的公告。法定三个月的公告期已届满,姚楠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姚楠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李秀群、罗殿荣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姚楠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姚楠为失踪人;
指定李秀群、罗殿荣为失踪人姚楠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 斐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元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