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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荆民初字第189号 原告杨某,男,生于1989年。 委托代理人:张天成,淅川县金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袁某某,女,生于1987年。 被告袁随成,男,生于1958年。 被告郑老瑞,女,生于1958年。 原告杨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荆民初字第189号

原告杨某,男,生于1989年。

委托代理人:张天成,淅川县金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袁某某,女,生于1987年。

被告袁随成,男,生于1958年。

被告郑老瑞,女,生于1958年。

原告杨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天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某某、袁随成、郑老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3月16日被告袁某某无缘无故离家出走,2014年1月21日我提出与被告离婚,经法庭调解及亲朋好友做工作,被告同意回家好好过日子,可被告回家不到半个月又离家出走至今,现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我彩礼款40000元,袁随成,郑老瑞负连带清偿责任。提交证据如下:

1、结婚证,主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2、(2014)淅荆民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证明,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原告撤诉的事实。

3、原、被告朋友杨某某、罗某某出庭作证,主要证实今年3月16日和原、被告一起去天津打工,到天津汽车站被告先下车,等我们和原告一起下车后,就找不到被告,十分钟后被告手机也关机,至今再也没有见到被告袁某某。

被告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2月27日登记结婚证,婚后无子女。2012年3月16日被告袁某某无缘无故离家出走,2014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经法庭调解及亲朋好友做工作,被告同意和原告好好生活,原告当天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当庭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2014)淅荆民初字15号裁定书,准予原告撤诉。被告回家半个月后又离开原告出走至今,庭审中原告自愿撤销对被告袁随成、郑老瑞的诉讼请求并放弃要求三被告返还40000元彩礼,只要求与被告袁某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结婚证,民事裁定书,证人杨某某、罗某某到庭的证言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已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同意和好,但未能和好,如长期维持现状,对双方生活均产生不利影响。庭审中原告自愿撤销对被告袁随成、郑老瑞的诉讼请求并放弃要求三被告返还40000元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要求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 峰

审 判 员  汪新发

人民陪审员  左建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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